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2020-05-15 09:43:04

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进行奖励激励,凡在2019527日至20231231日期间引进的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投资企业或项目引荐团队、个人均按程序进行奖励申请。

第三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投资企业申请奖励需填写《滨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1),提供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具有审计资质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其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开工证明材料、发改或工信部门提供的项目所属产业类型证明等;外资项目提供外资到账凭证等),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投资企业申请奖励需填写《滨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1),提供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具有审计资质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其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开工证明材料等);税收缴纳凭证(企业缴纳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投资企业申请奖励需填写《滨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凭证等,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投资企业申请奖励需填写《滨州市总部机构(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市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等,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还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投资企业申请奖励需填写《滨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购合同及参股、并购资本实际到资凭证、和经审计的中介服务费用及产权交易费用报表等,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新引进的带动能力强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项目方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协调当地发改或者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条件进行认定并执行在土地出让底价、土地供应方式、产权登记及土地价款差额征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除外)申请奖励需填写《滨州市招商项目引资团队(个人)奖励申报表》(附表3),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提供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引资人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具有审计资质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其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开工证明材料、发改或工信部门提供的项目所属产业类型证明等;外资项目提供外资到账凭证等),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对符合《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方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项目方提供本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对符合省级相关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方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协助投资企业积极申报争取省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集中两次受理兑现激励政策。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于每年6月、11月份的5日前受理资料,七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复核认定,依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政府报批。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涉及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各县(市、区)。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施行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在有效期内遇国家、省政策有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1:《滨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附表2:《滨州市总部机构(企业)奖励申请表》

附表3:《滨州市招商项目引荐团队(个人)奖励申报表》